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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整肃司法鉴定之乱
发布日期:[08-05-29 10:29:37] 点击次数:[]

北京 阿计

  内地的司法鉴定体制表现出的混乱局面不仅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也使司法鉴定的社会信用越来越低,并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有利于整肃这种混乱局面。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中国内地的司法鉴定体制基本上是在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这种混乱局面不仅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也使司法鉴定的社会信用越来越低。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

  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规范司法鉴定的地方立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些相关规章或规定,这些规范尽管有一定之效,但由于各自为政,不仅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引发了新一轮混乱。

  种种迹象表明,在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司法鉴定,已是唯一的选择。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无疑将带来一股清新的改革之风。但如果认为中国内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已经大功告成,未免过于乐观和天真。

  “机关化”和“社会化”之争

  江苏沭阳县曾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受害者先后进行了数次伤情鉴定,鉴定者分别是沭阳县公安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些来自政法机关的鉴定结论竟然无一相同,甚至互相抵触。随着鉴定结论的不断“变化”,伤人者被四抓四放,受害者也搞得倾家荡产,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轻伤索赔官司,居然打了整整六年。

  中国内地司法鉴定机构的“机关化”堪称一大“中国特色”,公、检、法、司等权威机关开办的大量鉴定机构无不热衷于对外开展鉴定业务。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过程中,鉴定机构的“去机关化”是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其基本思路是,除了因侦查工作所需而设立的内部鉴定机构外,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走向社会化,所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同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然而,这一改革方案却遭遇了来自公、检、法等部门的强烈反弹,不能说各种反对意见毫无道理,但最大的反对“理由”却是摆不上桌面的部门利益。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坦言:“本来鉴定是不收钱的,后来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越来越多,就开始收钱了,鉴定机构也就越设越多。”

  “机关化”的司法鉴定,直接衍生出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违背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不正常现象。其中,法院系统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受到了尤为强烈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这项强制性要求不仅不符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且剥夺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更何况,这种鉴定权和审判权合二为一的做法,使法院丧失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冤假错案乃至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在有识之士的坚持下,中国内地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改革设想终于成真。根据《决定》规定,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可以在内部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均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意味着,从此以后,只有高等院校、指定医院、行业协会、专业部门等设立的鉴定机构,才可以承担社会性的司法鉴定服务。

  这种壮士断腕式的改革对推动司法公正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但现实的忧虑是,内地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已经设立的大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究竟如何安置?名义上脱钩的鉴定组织,会不会与“老上级”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这些难题,无疑将真正考验改革者的智能。

  有“证据之王”美誉的司法鉴定,本应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结论。然而泛滥成灾的“证出多门”现象,却使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大大受损。

  “证出多门”的一大样板是伤情鉴定。多年以来,“重伤偏轻”、“轻伤偏重”、“轻伤”、“轻微伤”等各种模糊概念满天飞,伤情鉴定成了内地司法鉴定中的灰色地带。原公安部部长陶驷驹感叹:“我看过很多案件材料,最难办的就是轻伤等级的鉴定,这样就扯皮了。”

  湖北新洲县曾发生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经过3年诉讼、4次审判、5次法医鉴定,该案的鉴定结论由“重伤”到“轻伤(重型)”,又从“轻伤”变成“轻微伤”,最后竟变成“无伤”。从“重伤”到“无伤”,这也变得太邪乎了,难怪这样的伤情鉴定被人斥为“变戏法”。

  “专家证人”须负其责

  江苏发生的一起因经济纠纷而引起的打斗中,受伤者最初被鉴定为“轻伤乙级”,为了提高伤情“价码”,受伤者向法医展开攻势,仅仅是几次吃喝玩乐,“轻伤乙级”就变成了“重伤乙级”,受伤者也据此向对方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要求。

  虚假鉴定为何屡屡发生?除了腐败因素作祟外,还需从体制上寻找根源。长期以来,除了鉴定人要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外,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也要加盖公章,在多人参与的鉴定中,一旦有不同意见,还要“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做法实际上削弱了鉴定人的应尽责任,在许多情形下,单位负责也就是个人不需负责,这恐怕是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的基本心理保障。

  为了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决定》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在建立鉴定人负责制的基本前提下,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西方国家,鉴定人通常被称为“专家证人”,由于其证言更具采信价值,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出庭作证是“专家证人”的应尽义务。在中国内地通常只是由法官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却深藏幕后不出场。这种“只闻其言不见其人”的情形,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决定》因此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无论是坚守司法鉴定行业的道德底线,还是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都必须设计出严格的责任体系。“决定”为此采用了在中国内地立法中极少采用的“资格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如果出现严重不负责任、拒绝出庭出证等情形,将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将驱逐出局。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价鉴定谁堪承受

  在中国内地司法鉴定的诸多乱象中,收费乱也是颇遭人们批评的一乱。

  重庆一位记者曾佯称要做亲子鉴定,先后向市内3家司法鉴定机构询价。一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中心先是开出5,000元的报价,砍到4,500元后,对方坚决不肯再往下降,还叫屈“已经亏本了”。一家研究所报价4,000元,并声称是“按国家标准收费”。一家血液中心的亲子鉴定所则开价2,900元,并信誓旦旦表示“我们这里搞亲子鉴定最精确,价格也最低。”同是亲子鉴定,3家机构的差价竟高达2,100元,让记者一头雾水。

  价格虚高,是中国内地司法鉴定收费的共同特征,有些鉴定机构连最简单的指纹鉴定也敢报出3,000元的高价。远超正常成本的离谱收费,令当事人不堪重负,一次鉴定,就可能耗掉普通百姓的数月收入,若是赶上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更有倾家荡产之忧。“鉴定不起”,已成为“打不成官司”的一大主因。

  南京玄武门石门坎白甸村3位农民种植的百亩蔬菜全部枯死,因怀疑是村里一家化学厂排放的废水所致,农民们奋起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农民们到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一询价,鉴定一棵小菜的费用居然高达2万元,完成全部鉴定竟需支付十多万元。如此“天价”鉴定顿时让年收入只有数千元的农民傻了眼,最后只好忍气吞声了事。

  为了治理收费乱,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且不论这些标准制订得是否合理,也不论能否得到严格遵守,就是各地出台的标准本身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同样是亲子鉴定,成都标准是3,000元至4,000元,而江苏仅需2,000元至2,500元。这种地区之间的混乱,同样有违法制统一的原则。

  显然,只有制订全国性的收费标准,才能彻底根治司法鉴定乱收费现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起这一任务。

   尽管统一、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已指日可待,但司法鉴定必然耗费相当的成本,如果按照国家的统一定价,一些当事人仍然支付不起,司法鉴定的大门是否就此关闭呢?其实,对穷人合法权益的竭力保护,更能显示一个国家法制的道德关怀。对于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贫困或弱势的当事人,是否应当仿照法律援助的做法,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司法鉴定服务。因为只有这样,追求正义和权益的脚步才不会停滞于金钱门槛外。

  体制改革仍需努力

  有识之士认为,目前出台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些立法疏漏。比如,登记管理范围仅仅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电子鉴定、农业责任事故鉴定等等都未列入,而这些新型鉴定需求,在实际生活中已大量出现。

  除了一些技术性的立法缺陷,对于《决定》的考量,更应放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予以观察。说到底,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在传统司法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这种具有复杂关联性的全方位改革,显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由《决定》独力承担。

  针对中国内地司法鉴定的突出弊端,有学者曾总结出以下改革目标:鉴定机构与“公、检、法”机关全部脱钩,全面社会化;司法鉴定激活权统一归于法院;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对鉴定人进行严格的考试、登记、管理等;控辩双方对鉴定活动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建立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完善鉴定期限、鉴定人回避制度等配套规则。

  对照改革的理想目标,目前的《决定》显然还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案,一些更深层面的改革尚未完成,有待继续突破。不过,中国司法改革的战略思路已清晰地浮出水面,那就是,以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和矛盾焦点为切入点,通过立法手段“各个击破”。在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之旅上,也正是通过这一步步艰难而坚定的推进,让人看到了最后的成功希望!


鉴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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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作为法庭证据的委托司法鉴定带相关法律文件及身份证明亲临我鉴定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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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组织提取、保存、送检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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